增值税的性质及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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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多选题)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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