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备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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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的授权的机关审批。
签订的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内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3) 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
(4) 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5) 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有关进出口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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