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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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一词也有称“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可保权益”等。我国立法称“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标的
成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保险人要在哪些对象上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这些对象就为保险标的,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在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称为保险标的物,在其他保险合同中称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明确他们所要求转嫁危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他对那些财产、责任或人的生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遭受损失,而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补偿。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否则,即使保险标的遭到表现事故的毁损,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因为他“无利益”也就“无损失”。
对同一标的如有多个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在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甚至保险标的是不特定的,随时流动交替的,但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也可以订立一个总括保险合同。
三、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特定对象所存在的利害得失关系。这一种关系一般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已有形成的条件(如即将交付的货物),以这一利害得失关系即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标的订立合同,旨在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所以在保险合同一成立即要求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利益则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有依约定索取赔偿的利益,这一利益又可称为保险权益。保险合同所生的保险权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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