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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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4)。具体办法是,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绩效工资纳入额度为基数,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减;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纳入额度,按各职务层次最低岗位等级纳入额度,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减,低于国家规定的纳入额度差额部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减。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在提高上述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的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纳入额度见附表4)。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

  1技术工人。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月1260元,第二年每月1280元。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31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43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560元。

  2普通工人。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月126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月12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4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月1500元。

  在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同时,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纳入额度见附表4)。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我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皖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各地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积极稳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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