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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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司公告[2008]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湖北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我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各县市(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宣恩县、巴东县、咸丰县、鹤峰县、建始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及秭归县、远安县、兴山县、南漳县、保康县、陨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陨县、房县、丹江口市、团凤县、浠水县、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崇阳县、通山县、监利县、神农架林区等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全省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或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hbsfks.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我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均设有报名点。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市、州、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及指定报名点,并向社会公布。

  3、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符合放宽报名条件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明确是否愿意享受放宽条件,放弃享受放宽条件的应作出书面承诺,报名结束后不再更改。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4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 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2、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在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的,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湖北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咨询热线:027-87238565,举报电话:027-87893331,有关考试信息可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hbsfk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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