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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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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