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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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哪些”,好多考生问过这样的问题,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一些关于司法考试放宽地区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依据司法部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7]2号文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

  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按照相关规定,户籍属于以上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可以申请授予B类证书;户籍属于以上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或本科及以上,成绩达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可以授予C类证书;B类、C类证书只适用于放宽地区。

  以上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汇总,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http://www.tingchehu.com/content-65-11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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