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铡美案》与宋代诉讼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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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诉讼文化研究是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重要方式。对诉讼文化的研究就必须从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思想中汲取营养。古代的一些经典案例所蕴含的诉讼理念、运行方式、典章制度以及器物设施等而成为研究诉讼文化的突破口。

  [关键词]诉讼文化 自决 调解 庭审

  《铡美案》又名《秦香莲》,是我国传统戏曲之一,讲的是宋朝均州(今丹江口)人“陈世美不认前妻”被包公铡死的故事。透过全剧,古代宗法制度下的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价值冲突、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的矛盾竞合以及社会矛盾的冲突解决机制等所展现的法律文化可窥一斑。本文拟以《铡美案》相关人物之间矛盾冲突所引发的诉讼程序为研究主线,通过对案中人物的分析,对宋代诉讼文化进行系统研究。

  一、 诉前纠纷的解决程序

  纵观本案,至秦香莲去开封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前,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期与陈世美破镜重圆。由于秦香莲东京之行的初衷是寻找陈世美并与他恢复婚姻关系,所以这段时期她所采用的方式——自决和调解,在性质上属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决

  所谓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和解不同,它强调了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秦香莲携两个幼子试图进入陈世美居住的沐池宫,这里她采用的就是自决的程序。细细分析,秦香莲之所以一开始试图用自身的力量使陈世美屈服,原因有三:一是对陈世美的父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与更三年丧”;二是与陈世美育有两个总角年纪的孩子;三是封建社会礼教讲究“糟糠之妻不下堂”,陈世美毕竟没有办理正式的休妻手续。所以,一个从没有见过世面的乡下荆妇才敢在阶层森严的等级社会擅闯驸马府。但是,秦香莲万万没有想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陈世美再也不是当年她心中那个纯朴厚道的读书人了,一夜成名以及贵为驸马已经使陈世美的心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他的心目中,乡下村妇的秦香莲与贵为公主的皇姑产生了鲜明的对比。这可以从秦香莲的唱词里看出来:

  秦香莲,抬头观 金枝玉叶在眼前

  头戴一顶美翠冠 身穿日月龙凤衫

  她好比三春牡丹鲜又艳 我好比雪里梅花耐霜寒

  看罢她来再看看俺 我半幅罗裙遮不严

  怪不得强盗把心变 她年轻美貌有威权

  弗洛伊德说:我们的天性决定了我们的强烈感受只能产生于对比,而不能产生于一种事物中。于是,秦香莲所谓“自决”那些资本在鲜明的对比下显得微不足道了,她企图以自身力量感化陈世美换的浪子回头的幻想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但好在天无绝人之路,丞相王延龄的及时出现,使得审前程序并没有用尽。

  2.调解

  王延龄得知此事后收留了秦香莲母子,后借进沐池宫为陈世美祝寿之机,将秦香莲以歌女的身份带入,之后充分采用了引蛇出洞的手段,在陈驸马的沐池宫导演了一出“调解之戏”。对秦香莲来说,朝廷行政官员的介入使她重新看到了希望。再见皇姑时,她有了充分的勇气:

  论国法我该将你拜

  论家法你该将我参

  先娶后嫁有大小

  我为正来你为偏

  如果说王延龄的介入重新燃起了秦香莲的希望,那么真正使得她敢于与皇权抗争的是封建社会的家法制度。这种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制度,早在西周时期就与国家的法律规范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构成了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的宗法制度。国法方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作为统治者的皇帝指配的婚姻,其本身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从国法这个层面来说,陈世美虽属“重婚”,但属合法婚姻。但是,宗法制度不仅仅包含国法,还有家庭的伦理道德。“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物之始也”,从西周即形成的礼延传千年至宋代,更是深入人心。宗法制度在婚姻方面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即正妻只有一个。“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皇帝尚且如此,黎民百姓更的遵守了。陈世美当年娶秦香莲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堂堂正正的正妻身份。而“三不去”的制度又给秦香莲的婚姻多了一层护身符。所谓“三不去”,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妻。秦香莲可以说是三个条件皆具备,特别是在陈世美抛父弃母后“与更三年丧”,在崇尚孝道的封建社会更是秦香莲的杀手锏。而当她一针见血的道出其中的悖论和问题的实质时,宗法制度的两大支柱——国法与家法之间的尖锐矛盾明朗化了。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因秦香莲的出现而行将崩溃。宗法制度下的家法与国法从来都是和谐统一的,而在价值选择上,家的意义是为国存在的。当二者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从来都是家主动做出牺牲。所以当秦香莲坚持维护所谓的伦理上的正义时,调解的失败本就是事件发展的正常结果。而且把陈世美逼上了一条不归路:家庭伦理道德是他的致命之处,王延龄对秦氏母子的收留就相当于在他的头上悬了一把剑,当他派出家将韩棋追杀妻儿的时候,距包拯的虎头铡更近了一步。

  二、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运行

  中国人有“厌诉”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伦理教化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则,使争讼者耻于争讼来达到“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和谐恬静的理想境界,随着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中国普遍适用以及至高无上的地位,厌讼思想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苏力先生认为,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不是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它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铡美案》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在调解失败后,王延龄交给秦香莲一把折扇,让她以此为信物前往开封府找包拯上访。正是丞相大人的帮助,才使得秦香莲有了继续追求“正义”的勇气,这也暗示了即使在“清如水、明如镜”的包大人那里,上访的小民有无背景,其结果也大为不同。

  1.告诉和受理

  在用尽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后,不仅没有追求到所谓的正义反而几乎惹来杀身之祸,秦香莲只得带着王丞相的信物去寻求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前往开封府击鼓鸣冤,寻求司法救济。在宋代没有专门的提起公诉的机关,一般均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官府纠举犯罪,而引起诉讼程序启动的因素主要有四种:自诉,是被害人及家属到官府呈告;第三人告发,是知情者到官府告发他人犯罪,中国古代一向有“奖励告奸”的法律,这是臣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自首,是犯罪人到官府自呈罪状。《铡美案》中秦香莲采用的就是自诉的形式而引发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这里的告诉和受理类似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制度。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即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包拯接到秦香莲的告诉后,依大宋法律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宋代的刑事证据制度是以言辞证据和物证为证据形式,而言辞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宋代的言辞证据包括原、被告的供词与陈述和证人证言,其中被告的口供和原告的陈告是断案的基本依据,而证人证言在使用上限于被告人“不合拷讯者”,且在数量上必须是“众证”,即“三人以上,名正其事,始合定罪”。物证的相关理论在宋代还远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作为口供的重要补充使用。本案中,秦香莲的起诉本身就是原告的陈告,王延龄给与秦的扇子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虽非“众证”且言辞形式,却代表了丞相大人的立场,其隐性效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司法证明角度来看,仅仅有原告的起诉和证人证言而无被告人的口供并不能满足结案的标准,包大人深喑法律之道,而陈世美的归案就成了当务之急。

  2.拘捕

  《宋刑统》规定:一旦案件告到官衙,主审长吏必须及时传讯有关证人,拘捕原、被告两造,以录取供词,了解案情,并使罪犯得到有效监禁。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法律中的拘捕相当于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逮捕。

  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包拯即可派人拘捕陈世美。但陈贵为驸马,背后有皇族背景,这是包拯不得不顾虑的,而在案子最终水落石出前,官场的游戏规则是包拯不敢轻易违背的——面子上的同僚之谊须的小心呵护。所以常规的拘捕方式是绝对不能采用的,于是包大人另辟蹊径,将陈世美骗至开封府。这样,被告人一旦到庭,包大人就可以升堂断案了。

  3.庭审

  从宋代的司法实践看,在两造具备、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随即进入升堂听讼阶段了。另外,在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各级政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地方司法审判活动一般也有行政长官兼任。宋太宗太平兴国9年(984年)7月下诏:“御史台推勘公事,其当须推御史并当面推勘,不得垂帘,只委所司取状”。即要求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必须亲自参加。对地方官的审判活动也作了类似规定。包拯身为开封府尹,按律自当亲自坐堂断案了。

  在我国古代侦审合一的诉讼制度下,庭审的任务就是调查、审核各种证据材料、讯问被告人。而在所有的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为关键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如果没有被告的输服供词,往往就无法定罪量刑。因此,在庭审时,为了取得被告的口供,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刑讯逼供,并且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法律允许对品官进行拷讯。本案中,陈世美到庭后,包拯有一段夫子自道:“那一日午朝门咱二人同时把君陪,我观你一眉高来一眉低,就断定你家中必定有前妻。”一语道破真谛:包大人根本用不着所谓的“五听”方式“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当年琼林宴上觥筹交错之际包大人就形成了“自由心证”。

  皇姑和国太的登场使事件似乎出现了一丝转机。毕竟,她们具有皇族身份,特定时候足以代表皇帝的意志。而且,在“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封建社会,当情理与国法相悖时,情理的价值位阶是高于国法的。在皇族的强大政治压力下,包拯的法治信念一度产生了动摇,他试图法庭调解结案。但是,宗法制度下礼与法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注定了这次调解的失败结果。包拯必须在礼与法之间做出抉择。再来看陈世美的三大罪状——一是杀妻灭子 :他派韩棋刺杀妻儿,因韩棋的自杀而功败垂成,属故意杀人未遂;二是欺君罔上:他隐瞒曾经娶妻的情况,欺骗皇帝而娶皇姑,损害了皇帝的尊严,属“十恶”中的“大不恭”,虽然皇姑、国太的求情表明已被原谅;三是抛父弃母不尽孝道。这三款大罪分量之重,足以将陈世美推上虎头铡。

  4.执行

  当法律的价值观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成就包拯清官文化的标志性道具——三口铜铡可以登场了。三口铜铡一如古装戏上的命名,别称为龙头、虎头、狗头铡,龙头铡专用于铡皇亲,虎头铡则用于铡文武百官,狗头铡是用来对付普通百姓的。在等级森严的宋代,三口铡刀被赋予不同的使命,其本身所具有的震慑功能使它成为了包拯的有机组成部分。

  判决做出之后是否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呢? 从封建社会的惯例以及宋代法律在程序上的规定可得知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我国封建社会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立春后不决死刑”、“秋冬行刑”的制度。“儒家思想认为”王者杀生,宜顺时气“,所以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一般都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二是宋代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复核和复奏两个前置程序。对于州级机关做出的死刑判决,在执行前必须由刑部或提刑司复核同意;另外,宋代真宗和仁宗年间,在京师地区实行死刑的复奏制度,对于开封府判决的死刑案件,必须向中央复奏,经皇帝裁定同意后方可行刑。本案中,对陈世美执行死刑的时期无从可考,但违反法律在程序上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包拯并非不知法律的规定,相反,正是由于担心皇帝的亲自干预(后来皇帝的圣旨真的来了),他突破了法律的障碍,判决书下达后即刻铡了陈世美。这样,在皇帝的人治(皇姑、国太的阻挠以及皇帝的圣旨干预)、包拯的人治(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行刑)以及包拯的法治(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纠葛在一起,体现出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矛盾竞合状态。

  三、 结束语

  对我国古代诉讼文化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使我们了解那个时代有关诉讼的社会理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生活,从而把握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另外,通过古今诉讼文化上的关照,有助于我们把握诉讼模式的内在生命及运行机制。如为什么现代刑事诉讼采速审分立、辩诉对抗以及证据裁判主义的形式,而不采古代侦审合一、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的纠问形式,限于法律制度演进过程本身分析是难得其解的,但如果我们变换研究问题的角度——从诉讼文化的角度着手,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把握诉讼制度的灵魂,而且相信这对我国今天的司法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参考甚至是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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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张爱武。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J].援引自:法律论文资料库,网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685

  [5]剧本《明公断》,援引自:未来戏剧网,网址:http://www.weilaixiju.com/Info_Show.asp?ArticleID=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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