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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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和审批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原则要求。依照本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需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例如,属于铁道、民航、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就应先经这些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预审。预审程序只适用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对于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论该建设项目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其环境影响登记表都由建设单位直接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不经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属于从行业角度的预先把关,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最终应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对最终审批结论负责。至于哪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哪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具有审批权限,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三、本条第三款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时限要求。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从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本条第四款是关于有关部门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预审,有关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行为,不应向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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