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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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现象。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商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8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截至2006年底,沪、深两市已完成或者进人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共1 301家,占应改革上市公司的97%,对应市值占比98%,未进入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仅40家。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对未股改公司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的有关精神,充分揭示存在基础制度缺陷的未股改公司风险,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调整有关公司股票简称前的标记。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简称前冠以“G”的公司,其股票简称取消“G”标记,恢复冠以“G”标记以前的股票简称。对于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已进入改革程序但尚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司,在行情显示该股票简称前冠以“S”标记。两所决定于2007年1月8日起对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即S股)的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同时对该类股票采取与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沪、深两市对未股改公司采取的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和其他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实施,解决了长期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理顺了市场机制,释放了市场潜能,使资本市场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恢复,并引领资本市场活跃向上。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已经开始对中国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不仅中国社会各个层面感受到资本市场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活力,而且成为全球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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