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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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全称:上饶师范学院
  2.国标代码:10416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历史:1958年建立上饶师专,1959年更名为赣东北大学,*期间停办。1977年复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上饶师范学院。
  6.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上饶师范学院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7.学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结合往年招生情况和当年招生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年度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为本科招生规模的1%,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用于调整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实行:1.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按平行志愿投档,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2.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按梯度志愿投档,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3普通文理若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三门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三门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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