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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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

  客观的未遂论:我国刑法观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

  1.行为危险说: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行为无价值论)。

  2.结果危险说: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结果无价值论,司考主流观点)。

  3.综合的危险说: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二元论)。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威胁时或强取财物时是着手,之前是预备行为。

  【强 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色 情动作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单纯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就是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时就是着手。

  【隔离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间隔。如果是邮寄物杀 人,则看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与目的实现与否无关: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间接目的犯中的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 索罪。未得逞不需要证明,只要已经着手但又没有既遂的,就属于未得逞。

  侵害犯:发生了危险结果但无侵害结果时,才是未得逞。

  抽象危险犯:用特定侵害结果替代了抽象危险的认定。如盗窃、抢夺枪 支弹 药爆 炸物罪要求的侵害结果是控制特定物,劫持航空器侵害结果是控制航线。

  具体危险犯:如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以行为人控制危险物质替代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只要发生替代结果为既遂,否则属于未得逞。

  3.因意志以外的因素。

  (三)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1.结果加重犯与未遂犯的关系

  (1)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如抢劫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为抢劫财物而故意杀 人,即使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也要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但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2)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如强 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但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的。

  2.量刑规则

  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以及结合犯存在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处罚规定的情形,但量刑规则不可能存在未遂,即只有当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某个量刑规定时,才能按该规定量刑。

  冒充军 警人员抢劫,未取得财物的,适用“冒充军 警人员抢劫”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规定。绑架之后,又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被害人被救活的,适用“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规定。

  2016年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特别注意:意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但因意志意外的原因,仅骗到数额较大财物的,适用诈骗“数额较大”的法定刑。

  (四)犯罪未遂的类型

  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者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以侵害结果有无为标准:没有侵害结果的未遂与存在侵害结果的未遂,并非构成要件意义上的侵害结果,后者侵害程度高于前者。

  (五)不可罚的不能犯:主要有对象不能、方法不能、主体不能三种。

  1.不能犯中的无罪情形

  对象不能犯: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如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射击,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伤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

  方法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如误将健身药品当作砒 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绝对不可能发生伤亡结果,不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主体不能犯:主要是男人不能被强 奸的问题。

  2.不能犯VS未遂犯

  未遂犯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具有法益侵犯性,可能成立犯罪;不能犯没有导致法益侵犯的危险,即没有法益侵犯性,不可能成立犯罪。侵害结果一开始就不能实现是不能犯,如果有实现的可能性是未遂。以行为当时客观事实判断,可能导致结果是未遂;偶然原因导致结果不能,亦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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