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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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八年来,招标投标制度作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不断扩大、快速发展。目前,招标投标市场已经广泛涉及工程建设、机电产品、科研创造、药品采购、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技术服务等众多行业,并成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

  与此同时,招标投标制度建设日益完善,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相继制订出台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件),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标投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投标行业管理体制、招标代理企业经营机制以及行业内外环境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以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之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新问题。现将招标投标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告如下。

  一、1980号文件和857号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小型工程和小额货物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偏低。因文件实施6年来通货膨胀等综合因素,使得招标金额较小的收费标准显得偏低,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一些小型、小额工程和货物招标代理项目的服务费用往往入不敷出,或者无法为中小型项目提供应有的优质服务。二是服务类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严重超低。严重影响了服务类招标迅速发展的需求。如中标金额为50万的设计和监理招标,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7500元,通过市场竞争,往往只能收到4000元左右,而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的劳务、办公、专家咨询等全过程规范工作成本支出,至少2.0万元以上。三是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缺乏合理上限。导致少数铁路、交通和电力行业招标项目一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达数百万元,不尽合理。四是代理收费标准梯度设置较粗,递减幅度偏大。使收费额不能保持稳定连续的变化和平衡衔接。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分类比较简单,不能正确、全面地体现招标代理服务的技术含量、工作量及服务质量。突出表现在:一是工程类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既没有考虑和反映大型、复杂、专业、特殊的工程项目需要自行编制项目特定技术规范的工作量和技术难度;二是缺乏合理、明确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标底的收费标准。文件附注中仅提出“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且没有明确的收费细则。由此可知,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仅仅是招标代理服务费的30%,而标底编制费用又只是编制招标文件费用中的一部分。这一收费标准严重偏离了实际需要投入的工作量。既低估了招标文件编制的工作量和技术含量,更严重低估了标底编制的工作量,以致于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及设计单位之间经常推诿,导致责、权、利不清,招标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随着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的全面推行,这一问题也日益突出;三是没有反映一次招标的合同标段数量增加变化对招标代理成本费增加的直接影响;四是货物类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没有区分技术复杂的生产机电设备和技术简单、通用的普通材料设备招标。如大型成套设备、非标设备、引进生产设备等项目招标,需要编制项目特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且项目执行周期长,代理服务内容复杂,涉及招标投标前后的许多延伸服务,其项目招标代理成本费用显然远远高于技术和服务简单的普通材料设备的招标代理。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金额不够明确。招标代理成本费用主要取决于每次招标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所以招标代理费用标准应当按每次招标的合计中标金额计算,但由于文件对招标服务收费的基准金额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多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愿意按单个中标合同金额作为基准计算代理费用。招标项目业主往往选择一次委托招标项目的总投资额或各次中标价合计金额计算,导致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有的利益损失。如一次委托总投资为6000万的施工项目招标,根据需要分三次组织招标,各次的合同中标价合计分别为2000万,按理应分别以每次招标的中标合同价合计额作为基准计算费用,则三次招标代理服务费合计应为30.15万元,而不少项目单位往往以一次委托总投资或三次招标的合计中标金额作为基准金额计算,则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为22.55万元,不合理,也不应该削减了7.6万元。

  (四)招标代理费用计算方法比较繁琐。1980号文件规定了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费用标准,其目的是调整招标代理业务工作量及其收费标准与招标项目金额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控制大型招标代理项目服务费收费金额。但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过于繁琐,收费额不易一目了然,更不便采用按照每次招标的各合同合计中标金额确定费用标准,并约定向中标人计算收取费用的方式。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过度竞争,缺乏有效的价格监督。根据19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非完全由市场定价。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的不正当想法和行为,导致竞相压价,实际收费情况已严重偏离1980号文件关于“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的有关规定,代理费用已成为业主选择代理机构的主要甚至因素。据典型调查,招标代理行业平均收费率一般在千分之六左右,但市场上多数企业收费率不到千分之三,不足国家规定的二分之一。过度的价格竞争,导致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和工作质量急剧下降,以致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招标代理以及招标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修改完善1980号文件和857号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建议尽快修改完善1980号文件。具体建议如下:

  (一)优化收费标准结构,做到“保低、限高、细化标准”。一是建议适度提高小额、小型项目招标代理的费率标准;二是整体大幅提高服务类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使得无论是施工、货物、服务招标,还是大型或中小型招标代理项目都能够保证均衡、稳定的合理收费;三是合理设置一次招标代理收费金额的上限,以避免大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合理的水涨船高。应该区别不同的招标内容和复杂程度,设置一个合理的招标代理费上限,以保障投资主体的合理权益。

  (二)简化招标代理收费计算方法,细化费用分类、分档标准。建议采用分档定额比率法规定费用标准,同时,细化费用分档标准(或用插入法计算二档间的费用标准)。并结合施工、货物、服务的分类划分、招标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量等情况,如合同标段(包)数量、复杂成套或进口生产设备、需要自行编制工程或设备技术规范等,采用系数调整费用标准,使得招标代理服务费合理体现招标代理服务工作量、技术含量、服务质量。

  (三)以一次招标的中标合同合计金额作为计算核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基准数。一是按照每次招标的实际中标合计金额,并结合上述的技术复杂和工作量调整系数计算收费标准。二是工程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招标人或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当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时,其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标准按一次招标的各合同合计金额计算,各中标人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金额按各自的中标金额计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收费标准应该单列规定。事实上,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作量至少占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工作量的40%以上,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工作量也至少占招标代理服务工作量的30%以上,中小型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工作量甚至要超过招标文件编制工作量,而且,大多数情况必须另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因此应单独规定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服务收费的分类、分档标准及计算方法。

  (五)加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监督。建立招标投标业务监督和价格监督及行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统一协调机制,鼓励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行业的技术含量和工作质量、水平,禁止招标代理费的恶性竞争,将招标代理服务标准低于20%以上的报价视为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制订具体的限制和惩戒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把握招标代理服务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性的措施和管理办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积极协助委价格司就有关招标代理市场实际情况,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现状等,开展更加深入、全面的调查研究,以充分发挥协会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建言献策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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