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必读法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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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其在司法考试中地位基本相同。从年均分值看,都在2—4分左右。从题型看,基本上只限于选择题,但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从近几年的命题规律看,考试的难度并不高,只要法律条款掌握得比较熟练,基本能对号入座。但是出题的方式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律条文,都是以小案例的方式出题。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命题的范围集中于法典的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一次或一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四次以上,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考试重点永远在这11条当中。对于本法的重点条款,将予以详细解析。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详解」

  本条是关于该法的原则、不正当竞争及经营者概念的规定。这是本法总则部分的重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法,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的各类经营者。

  2掌握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其经营性、营利性。

  3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第一款从相反角度作了描述,即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4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在于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主要是调整平等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不一定它们之间发生任何交易,只要一经营者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详解」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地位,特别是工商管理机关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的政府职能部门。

  「例题」(1997年试卷三第75题)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C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解」

  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混淆行为。

  1假冒商标行为为多个法律规范所调整,它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还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复习本条时,可参考《刑法》第213—215条、《商标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同时复习。但在考试时,出题只能针对一个法律规范,所以注意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后果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3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或姓名,因人误认。

  4冒用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品上”、“虚假表示”。

  「例题」(2003年试卷一第15题)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全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诋毁商誉的侵权行为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案]C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解」

  上述条款是关于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有明显的不同,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要么具有特殊权利、控制相关资源,要么处于特殊的独占地位,要么在交易中处于主动或者有利地位,上述几条就是根据这些情况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1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特殊地位对相关产品的垄断经营来限制同类经营者的平等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指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公交公司、邮政、通讯等企业。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并不是经营者,他们和经营者不能形成竞争关系,但是他们使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等手段,来限制资源和产品的流通,限制它们所排斥的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搭售行为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以小商品或者服务搭售滞销商品或者服务,以此来损害其他同类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4串通行为,是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的行为和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在复习上述几条规定时,必须于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相应部门规章相结合,因为这是命题时更多涉及的。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19题)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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