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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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之规定,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为: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不超过10万元。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时间要求】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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