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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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而言,《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目前,基金行业发展呈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进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 会员类型与权利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 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的。

  第九条 联席会员包括经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协会规定注册、备案或登记的从事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为基金业务提供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一)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

  (二)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三亿元以上;

  (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股权,且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合法合规的附属关系的,可以由居于控制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附属机构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代表附属机构成为会员的管理人应当书面承诺其附属机构遵守协会的自律管理,对附属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二)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

  (三)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四)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五)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第十四条 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各类会员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协会治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开展相应的基金业务:

  (一)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二)普通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协会予以积极支持;

本文来源:http://www.tingchehu.com/content-43-419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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