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从三鹿集团破产到注会经济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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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强调学习是轻松和愉快的,我们的学习生活是充实的,我们的学习是有收获的,我们的知识是有用的.我想大家已经深有体会了,我们是学习过经济法的人,或者说我们即将学习经济法这个学科,对于三鹿集团破产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又应该如何来解读呢.

三鹿奶粉事件,给我们太大的打击了,不仅仅是民族品牌的流失,更是伤害了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它给我们的警示,就是责任,责任,还是责任

我不想过多的阐述个人观点,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个问题,那就是三鹿集团的破产,如何来赔偿损失?


第一、受害消费者的赔偿金如何支付,又应该放在哪个顺序来赔偿。

第二、近期内如有出售资产的行为可否属于破产法所说的可撤销行为---法律所强调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我们所说的不合理价格可以说是低价出售高价购买的行为,我们又如何来界定低价出售高价购买。

第三、经销商在奶粉问题出现后,为了老百姓的利益无条件退货赔款,这个账是经销商帮三鹿集团代垫的款项,那么这笔款能否放在共益债务里面呢

下面我把相关知识给大家摘出来了,请大家看后勇跃发表意见,(我们只是通过三鹿集团这个事来学习经济法课程,所有观点只是学术性的讨论)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越过个月。

根据新破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全力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本文来源:http://www.tingchehu.com/content-40-343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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