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给“高考移民”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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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中学籍在陕不满三年”,西安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部门认定为“高考(Q吧)移民”并取消了高考资格。12名被取消资格的学生将西安市招办等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报名的资格。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告知考生家长,本案已于5月14日开庭。这是国内就高考移民问题发生的第一起诉讼,被称为“高考移民”第一案——去年11月,北京地区有绿卡持有者,因为其户籍在海南的子女受“户籍、学籍双认证”高考报名政策影响,既不能在北京高考(因户籍在海南),又不能回海南参加高考(因学籍在北京),曾到东城法院状告北京市人事局,但未立案——这一诉讼表明,解决高考移民这一问题,开始进入法律途径。


众所周知,处理高考移民这一问题,十分棘手。在当地老百姓看来,政府应该打击“高考移民”,因为“高考移民”者“侵占”了当地考生的利益,而当地的教育管理部门,在高考这个“民生问题”上,自然是为当地老百姓着想,出台的打击高考移民的相关政策,也正是基于当地的“民意”。但是,照顾了当地老百姓利益的教育政策,却同时产生三方面问题。


一是与当地政府出台的其他人才政策相背离,有的地方为吸引人才,推出居住证制度,并告诉所有手持居住证的人才,其子女享有户籍拥有者同等的待遇,人事部门与教育部门各行其是,让正常流动的人才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二是与受教育个体的实际情况相背离,由于各地存在事实上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为了在高考升学中,获得更好的升学机会,移民到教育质量低或升学率高的地区的“高考移民”确实存在,但是,这并不表明,户籍及学籍两者没有达到高考报名政策要求的考生,都是“高考移民”,他们中有的确实是随父母工作变动而发生户籍与学籍的变动,不能因为户籍与学籍的限制,而硬性让孩子与父母分离,这不但不合人之常情,有违民生,而且也与教育的本质是让人生活更美好完全相左。


三是与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相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法律所指受教育者,显然是所有公民,因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不同,而使公民的入学、升学权利不平等,无论理由有多充分,其本质都是剥夺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在升学如此重大的人生关口,影响的可能是一个人的一生。


第一方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是政府政出多门不一致而造成教育政策与人才流动政策的冲突,其所造成的后果,显然不能由政策所影响的人自己承担;第二方面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显然适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假想所有户籍与学籍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都有不良动机,这必然导致惩罚范围过大、惩罚失当、殃及无辜等问题;第三方面问题,则是根本性问题,即不能用新的错误来解决以前的错误,教育资源发展严重不均衡,是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尽快推进资源配置均衡,而不是以破坏公民平等受教育权、让一个人的人生希望破灭这一涉嫌违法的行为来阻止少数人在不同区域的正常流动。


客观上说,对于第一方面问题与第二方面问题,大家容易理解,而对于第三方面问题,却觉得在现实中难以做到彻底解决,毕竟各地教育发展不均衡是事实,不治理“高考移民”,会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因此必须循序渐进处理问题。但是,仅就第一方面问题和第二方面问题而言,在过去很长时期中,身处“高考移民”境遇的考生和家长,多采取向政府投诉的方式,解决起来总受到政府部门的推诿,尤其是当涉及发改委、教育、人才、公安等多个部门时,更是艰难。而就第三方面问题而言,不管怎样治理“高考移民”,其前提是不能剥夺学生升学的机会,采取以学籍为主、户籍或居住证为辅的政策,就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利用法律渠道,则可以对高考移民政策推出的合法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出台的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理,给“高考移民”“嫌疑者”以合法的答复,由此让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犯。为此,我们对“高考移民”第一案的审理,有着极大的期待,期待由此能把解决高考移民问题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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