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专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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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市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具体化,其内容也体现了这个特点。目前,其内容最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体系是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1999年颁布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不过在细则方便,各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之间有一些差异。这不仅因为各国各地的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不同,还因为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不同,而且还有文化差异。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可以概括为如下一些方面:

(1)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主要包括:对服务对的义务,自我决定,知情同意,实践能力,文化能力,利益冲突,隐私和保密等。

(2)社会工作者对同时的伦理责任。主要包括:尊重、保密|合作、咨询|、服务的转介等。

(3)社会工作者对工作机构的伦理责任。主要包括:督导和辅导、教育和培训、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服务对象的转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主要包括:实践能力,个人道德要求等。

(5)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主要包括:专业的完整性,评估和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6)社会工作者对全社会的伦理责任。主要:袄阔社会福利、公众参与、公共紧急时间、社会行动等方面的要求。

尽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专业伦理标准可以在书面上表述得准确无误,但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这些价值标准来指导专业行为并非易事。常见的社会工作伦理难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密问题。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使其不受伤害,是社会工作伦理基本原则,但有时并不容易把握。

(2)情理法问题。在实践中,情、理、法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3)价值中立还是价值介入。所谓价值中立,是指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强迫服务对象接受专业价值观和个人价值观,也不赞同服务对象的个人价值观。而价值介入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应当在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的前提下劝说或主动影响服务对象接受专业或个人价值观,以便提高服务效率或改善服务效果。

(4)个人利益和社会责任。人们的个人利益总辉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差距,不过多数情况下不至于产生严重冲突。

(5)自决原则和知青同意。自觉原则和知青同意只适合那些与服务对象利益侑关的选择和决策。社会工作者任何利用这个原则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应禁止,不管服务对象是否出于自愿。

之所以将以上问题看做伦理难题,是因为我们并不容易根据既定的专业伦理标准来处理类似案例。在此,我们参考美国学者拉尔夫,多戈多等人给出的处理伦理难题的几个原则建议。大多书情况下,这些原则都会比较有效。但是如果问题过于负责,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也应该看它们是否适应当时当地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在遇到伦理难题时可以坚持如下原则:

(1)保护生命原则。这一原则适合所有人,既适合保护服务对象生命,也适合保护其他人的生命。

(2)完全平等与差别平等原则。如果各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都相同,而社会工作者所能提供的资源和服务又非常充分,可以给予各服务对平等的服务。如果资源不足,则可以区别对待。比如,在社会救助中应优先考虑给那些家庭更加贫困、健康状况较差的服务对象提供援助。

(3)主动和自由原则。尽管专业伦理强调要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权利,但如果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涉及到对自身和他人的伤害时蟒蛇会工作者要进行干预,并设法将干预风险降到最低。这种情况下,服务对象拒绝服从工作者的干预,应当被视为其缺乏行为能力。但是,如果干预的风险很大而收益很小,服务对象拒绝接受干预就情有可原。保护生命原则永远是第一位的。

(4)最小伤害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当面临的困境有可能对人造成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避免或防止这样的伤害。当不可避免会伤害到与问题有牵连的一方或另一方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永远选择造成的伤害最小、带来的永久性伤害最少和伤害最容易得到弥补的方案。如果已经造成了伤害,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弥补。

(5)改善生活质量原则。社会工作者选择的方案应促进尽可能多的人改善省会质量。如果你的方案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但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就需要改变方案。

(6)隐私和保密原则。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在斤可能与法律要求和服务对象意愿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但是,如果被披露资料能够防止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话,保密原则也可以打破。

(7)真诚原则,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持诚信,应当向服务对象和公众披露所有可以披露的信息,尤其是那些与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如果因为披露信息可能会给他人、社会公众或国家造成伤害和重大损失,应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章,并接受专家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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